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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国建国大纲—孙文书
来源:《孙中山选集》
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孙文书
一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,
权宪法,以建设中华民国。
二 建设之首要在民生。故对于全
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,政府
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,以足
食;共谋织造之发展,以裕民衣;建
大计划之各式屋舍,以乐民居;修
道路、运河,以利民行。
三 其次为民权。故对与人民之政
治知识能力,政府当训导之;以行使
选举权,行使其罢免权,行使其创
权,行使其复决权。
四 其三为民族。故对于国内之弱
小民族,政府当扶植之,使之能自决
治。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,政府当
抵御之;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,以恢
我国际平等,国家独立。
五 建设之程序,分为三期:一曰军
时期;二曰训政时期;三曰宪政时
。
六 在军政时期,一切制度,悉隶于
政之下。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
内之障碍,一面宣传主义,以开化
国之人心,而促进国家之统一。
七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,则为训
开始之时,而军政府止之日。
八 在训政时期,政府当派曾经训
考试合格之员,到各县协助人民,筹
备自治。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
楚,全县土地测量完竣,全县警卫办
妥善,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,
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,而完
其国民之义务,誓行革命之主义者
,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,得
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,始成为
一完全自治之县。
九 一完全自治之县,其国民有直
选举官员之权,有直接罢免官员之
,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,有直接复
法律之权。
十 每县开创自治之时,必须先规
全县私有土地之价,其法由地主自
之;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,并可随
照价收买。自此次报价之后,若土
因政治之改良,社会之进步而增价
者,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,
原主不得而私之。
十一 土地之岁收,地价之增益,公
之生产,山林川泽之息,矿产水力
利,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,而用以经
营地方人民之事业,及育幼、养老
济贫、救灾、医病,与夫种种公共
需。
十二各县之天然富源,与及大规模
工商事业,本县之资力不能发展与
办,而须外资乃能经营者,当由中
政府为之协助;而所获之纯利,中央
与地方政府各占其半。十三 各县
对于中央政府之负担,当以每县之
收百分之几为中央岁费,每年由国
代表定之;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
十,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。
十四 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以后
,得选国民代表一员,以组织代表会,
参与中央政事。
十五 凡候选及任命官员,无论中
与地方,皆须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
乃可。
十六 凡一省全数之县,皆达完全
治者,则为宪政开始时期。国民代
会,得选举省长,为本省自治之监
;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,则省长受
中央之指挥。
十七 在此时期,中央与省之权限,
均权制度。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
质者,划归中央;有因地制宜之性
者,划归地方;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
方分权。
十八 县为自治之单位,省立于中
与县之间,以收联络之效。
十九 在宪政开始时期,中央政府
完成设立五院,以试行五权之治,其
序列如上:曰行政院;曰立法院;曰司
法院;曰考试院;曰监察院。
二十 行政院暂设如下各部:一内
部;二外交部;三军政部;四财政部;
农矿部;六工商部;七教育部;八交
部。
二十一 宪法未颁布以前,各院长
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。二十二
法草案,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
两时期之成绩,由立法院议订,随
宣传于民众,以备到时采择施行。
二十三 全国有半数省份达至宪政
开始时期,即全国之地方自治完全
立时期,则开国民大会,决定宪法而
颁布之。
二十四 宪法颁布之后,中央统
治权则归于民国大会行使之;即国
大会对于中央政治官员,有选举权;
有罢免权;对于中央法律,有创制权,
有复决权。
二十五 宪法颁布之日,即为宪政
成之时,而全国国民则依法行全国
选举,国民政府,则于选举完毕之
三个月解职,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,
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。 Tags : 黄埔 中华民国 中国 卫国战争 china chinese anti-japanese war Patriotic 国军 国民党 蒋介石 |